商铺租赁起纷争,司法调解巧化解

近日,精审一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展现了司法调解在定分止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24年10月,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商铺出租给尹某,作为国际物流仓库(主要存放奢侈品)。合同签订后,尹某依约支付了2000元住房押金、元房屋租金及1280元物业管理费。1月中旬,双方因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问题发生争议,多次沟通无果。2月底,尹某从商铺撤离,但未将钥匙交给张某某本人。4月,尹某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某返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李法官接手案件后,仔细翻阅卷宗、梳理案情,锁定“违约行为认定”和“合同解除权行使”两大争议焦点。

原告 :“房东一直不愿意给我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我租了房却无法开展业务,我的损失怎么弥补?”
被告:“这小伙子搬走了也没和我说一声,我都没拿到钥匙!”

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沟通,李法官了解到:尹某开展业务依法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遂请求张某某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而年近七旬的张某对相关流程和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担心提供证明会给自己带来未知风险,因此拒绝配合;虽然尹某自行从商铺撤离后,将钥匙塞进了商铺门下的缝隙,但是未告知张某某这一情况,导致商铺空置,双方矛盾扩大。

秉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李法官组织双方到租赁商铺内开展调解工作。对张某某的顾虑,李法官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性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提供产权证明是履行合同的正常环节,只要承租方合法使用房屋,就不会给出租方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面对尹某,李法官则强调:“解除租赁合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自行撤离并不等于合同解除。租户在退房时,应通知房东解除合同,并完成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单方搬离房屋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在李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某一次性返还尹某房租费、押金、物业管理费合计4400元,尹某返还商铺。双方最终在法院现场见证下,完成验房、房屋交接、返还租金等手续并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之房屋租赁合同
1. 商铺租赁中,出租人需协助办执照。出租人应及时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证件,配合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无故拒绝可能需赔偿承租人经营损失。
2. 单方搬离不算解约,通知交房不可少。承租人仅自行搬离房屋,无法解除租赁合同,需以书面、短信等可留证方式告知出租人,同时配合完成房屋交接,避免担责。
3. 纠纷优先协商,别让房屋空着“添矛盾”。双方遇租赁问题应换位思考、友好沟通,切勿放任房屋空置扩大租金损失,恶意拖延方可能需承担额外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