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有编制人员为什么还要签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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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有编制人员为什么还要签劳动合

四川事业单位有编制人员为什么还要签劳动合同?

纠正一下,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法律关系为“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为“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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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规定应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