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投标人代表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吗?
案例回放
某大型国有企业对其年度补充团体医疗保险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按惯例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人代表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其中,A投标人的投标人代表表示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了同一信封中,仅能提供身份证以供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在查看招标文件后,未发现要求投标人代表必须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条款,故接收了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让A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上进行了登记。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了开标。在对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唱读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代表信息与其签到信息不符。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了该情况,并在评标时将该情况提交评标委员会审议。最终,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A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问题引出
1.招标代理机构接受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2.判断是否拒收投标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专家点评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综合来看,只有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明确拒收。
在上述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的特殊条款的情况下,接收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并签收保存是合法合规的。
问题二:在开标后发现投标人代表信息不符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审议也属于情理之中,但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判定A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值得商榷。
综合案例,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如果规定:“★投标人授权代表须单独携带一份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密封)、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仪式。招标代理机构将对以上材料进行查验,并留存以上材料(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除外)。未携带以上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那就可以拒收非投标人代表递交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工作讲求的是依法依规,凡事有法可依,只有在前期工作中做到明确细致,才能在后续的招标流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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